王艳律师亲办案例
土地仲裁,政策性农转非分得土地补偿款。
来源: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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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长春市某区李某一家在1983年第一轮土地分地时分得了土地,并且一直耕种。1987年前后,村里建设了水泥厂,李某父亲被村委会以指派劳动力名义派到水泥厂工作,并且户籍也由农村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随后,李某、李某姐姐也随着父亲转变为非农业户,李某母亲同样转变为非农业户。除李某父亲外,李某和家庭其他成员一直以务农为生,并且一直耕种土地到土地被征占,除耕种一轮土地分得的承包地外,还耕种了部分机动地。二轮土地分地时,因李某一家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村里没有给分土地。李某一家一直居住在该村,并且参与村民选举,履行各种村民义务,包括修路,种树等等。2010年,该村土地被征占,李某认为自己和姐姐、母亲应当分得土地补偿款,即老百姓所说的“人头费”。到律所咨询。

案件代理思路:该案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到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两种维权方式的区别在于,法院收取诉讼费,而土地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土地仲裁败诉,还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30天之内到法院提起诉讼,相比之下,农村土地仲裁比在法院诉讼多了一次维权的机会。结合到本案,李某和母亲、姐姐一直居住在改村,享受各种村民权利,履行各种村民义务,虽然户口是非农业户口,但实际上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0928号第二部分第(三)点:“准确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对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的界定既要尊重事实,又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内部全体成员分配的,要综合考虑户籍、居住事实、以及与该组织是否存在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为时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议定。在具体实践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本案中,李某一家三口在村委会召集的村民会议上,超过三分之二村民签字同意李某一家三口应当分得土地补偿款。

案件结果: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律师的代理观点,依据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的有关意见,以及三分之二村民投票结果,裁决李某一家三口应当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待遇,三人应当分得土地补偿款总数将近四十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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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艳
  • 执业律所:
    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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