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亲办案例
委托购车被骗,民事案件胜诉
来源: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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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刘某是小学同学,一次在同学聚会过程中,刘某告知王某他现在一家国有汽车企业上班,能够通过优惠的价格买到“迈腾”牌轿车,并询问王某是否有意向购买。聚会结束后,双方通过几次电话沟通,王某向刘某通过汇款20万元委托刘某购买轿车,并指定了车型和颜色及内饰。基于同学之间的信任,王某与刘某没有对委托购车一事签订合同。收到王某汇款后,刘某将该款汇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由汽车租赁公司代为购买轿车。王某不断询问购车结果,刘某却对购车事项一拖再拖。王某眼看购车不能,便要求刘某返还购车款。刘某向王某返还了7万多购车款,并出具书面的“事情经过”,并在“事情经过”中承诺余款进款偿还。后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诈骗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被公安局逮捕。刘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王某到公安局报案,并拒绝偿还剩余款项。王某并不知刘某另行委托汽车租赁公司购车一事,认为只能向刘某追讨欠款。因此咨询律师,该案如何处理?

案件代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等待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退赔。但本案中,刑事案件刚刚进入侦查阶段,法院何时判决还是未知数,即使判决退赔,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也是问题。因此本案依靠刑事案件的审理是不能维护王某的权益的。况且王某只是委托了刘某购买车辆,并且将购车款直接汇给了刘某,刘某另行委托汽车租赁公司购车一事并没有告知王某。况且刘某出具的书面材料,也承诺偿还王某款项。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王某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案件代理过程:接受案件后,律师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刘某对接受王某委托购车一事表示认可,但认为委托合同在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达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后终止,并且认为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因为受到“先刑事后民事”审判惯例的影响,该案中止审理一段时间。代理律师提出,刘某另行委托购车事宜王某并不知情,并且刘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达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购车款被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诈骗,受骗的人是刘某,刘某可通过刑事案件退赔得到补偿。王某只与刘某达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并没有同意刘某转委托他人购车,并且刘某转委托的汽车租赁公司根本没有销售汽车的资质,因刘某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刘某应当赔偿王某。 案件结果:该案判决:被告(刘某)在接到原告(王某)的购车款后,本应以谨慎、稳妥、安全地与汽车经销商进行交易,以达到原告购入心仪车辆之目的。但被告在购车过程中轻信他人蛊惑,既未考察交易对手的资质及能力,亦未订立书面合同以预防交易风险,且违反财务制度将购车款汇入个人名下,以致最终落入骗局,至今无法追回全部购车款。被告作为受托人,其在受托事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依照我国合同法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其对于原告的购车款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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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艳
  • 执业律所:
    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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